德國標準 TRGS 510《危險品管理技術規范-使用移動式容器存儲危險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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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大連“910”燃氣爆炸事故,再次為危險品安全敲響警鐘。當下,面對各行各業中涌現出越來越多的危險品,如何確保其安全生產、安全儲存、安全運輸?如何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?如何最大程度避免和減少對人員和環境的威脅和危害?這是一項永不止步、永不松懈的課題。
其實,保障危險品的安全儲存,是實現危險品安全的重要一環。
將限量危險品儲存于具備耐火、通風等安全防護功能的儲存柜中,國內的相關法規標準較少。但是在國外,這已經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的標準。
TRGS510
德國勞動部危險品委員會負責制修訂《危險品管理技術規范》(TRGS),用于細化《危險品條例》。TRGS包括危險品的分類標識、危害評估、替代物和替代工藝、防護措施、防火災爆炸、職業接觸限值等幾大部分,具體的技術規范共有71項,表1例舉部分目錄。表1 部分《危險品管理技術規范》(TRGS)目錄
由表1可知,在德國,使用移動式容器儲存危險品,是有對應的標準直接約束危險品儲存活動。
TRGS510 目錄
附件2:存儲類別分配
從目錄就可以看出,存放危險品的移動式容器,主要是根據危險品的種類、儲存量,選擇相應的防護措施和管理條款。每一種危險品,對移動式容器都有具體的要求。
如儲存超過200千克的第1、2、3類H271,H272的氧化性液體和固體,移動式容器的設計、防火等級、防火隔離或保持最小距離等,TRGS 510里有詳細的規定。
TRGS510 第1節 適用范圍
第1款:使用移動式容器儲存危險物質的應用場景:入庫和出庫、倉庫內的運輸、釋放的危險物質的處置。第3款:本規范不適用的物質:1、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的物質;2、松散堆放的散裝物料;3、屬于《爆炸材料法規》適用范圍的爆炸性材料和混合物4、硝酸銨和含硝酸銨混合物;5、有機過氧化物;6、放射性物質;7、傳染性物質。第4款:如果其他物質與危險物質一起存儲時,需遵守第13節的規定。第5款:如在儲存空間內進行移注和取出、清洗容器、取樣或維護工作等,必須根據TRGS 400規定進行單獨風險評估,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。第7款:表2顯示了危險物質類型和不同儲存量時必須采取相應章節規定的措施。
表2 部分危險物質類型儲存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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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1 只有當所有危險物質的總量超過200千克時,才適用第13節規定的措施。2 如果存儲的劇毒危險物質根據第67/548/EEC號指令沒有被歸類為有毒或劇毒,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,可以免除第7和第8節規定的附加/特殊保護措施。3 專門存儲閃點大于55℃的易燃液體時,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,可免除按照第7和第12節規定制定額外的/特殊保護措施。這尤其適用于柴油和燃油。4 如果不屬于《爆炸材料法規》的適用范圍,另見第3款第3項。
表2較為詳盡的分析了不同種類、不同類型的危險品,在儲存時所需要的防護要求,不僅有通用防護措施,還包含附加/額外的防護措施。
例如,若要儲存第1類易燃液體H224,且儲存量為1t,移動式容器除了要滿足第5節《倉庫的額外防護措施》和第13節《共同存儲、分開存儲和獨立存儲》的內容,還要滿足第6節《特別防火措施》、第7節《針對特殊危險物質的補充措施》、第12節《存儲易燃液體》的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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